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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下摄司街道文化活动中心,公开审理一起涉及13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蔡某与被告左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左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10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另被告莫某与被告左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借款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及借款利息。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并向原告蔡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左某应当偿还借款。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虽系在其与被告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莫某协议离婚前两个月,两被告协议离婚时被告莫某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且在借款发生后被告左某与被告莫某并未长期共同生活,亦没有重大的家庭支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视为该笔借款没有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该笔借款应当属于被告左某的个人借款,原告诉称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莫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左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最终判决被告左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13万元,驳回了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不要碍于面子、人情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缺少凭据。还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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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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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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