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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 是否一律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213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是否一律无效

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5600元,合计85600元本金和利息。在庭审中,江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5600元,总本金和利息65600元,20000元给了兴趣。事实和理由:邓某 2011年1月24日江某借款10000元,约定利率为2%,邓某给江某出具欠条,后邓支付10个月利息2000元,截至2017年2月24日12600元的利息支付。期间,邓于2012年4月19日江某借款30000元,约定利率为2%,邓某江某出具欠条,后邓、江偿还3个月的利息2000元,截至2017年2月24日,邓江在55个月的利息33000元。本金共计40000元,利息共计45600元,本金和利息共计85600元。在江多次炮轰后,邓拒绝了各种原因的服务。为此,请求支持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定有效

该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邓某 2011年1月24日江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江某,2%感兴趣,在邓10个月支付利息2000元。期间,邓又在2012年4月19日,江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江某,约定月息2%分,邓江3个月后偿还利息2000元。在江多次催要,邓某没有按照约定的债务。经事实证明,邓和江提交了关于该欠条的声明,有待确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登江给借款人,向江某出具了欠条,双方已商定的利率,以及合同规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邓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协议义务,返还40000元支持的借款本金。邓某 2012年4月19日江某借款30000元,约定利率为2个月左右,截至2017年4月19日已产生36000元的利息扣除已偿还邓某江某利息2000元,邓江牟还欠34000元的利息,但江放弃了一些利益,因此索赔25600元支持利益。

律师说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第二十六条,借款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按照约定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应超过年利率的36%,超额利息无效。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归还超过36%年度利率的利息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可知,邓某与江某之间存在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借款利率有约定,并且未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可以认定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应当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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