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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口头表示未做书面约定 承诺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张成彦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以从给付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给付王某,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某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另从借条的表述看,并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仅写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没有注明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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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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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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