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提供劳务受损害,受害人起诉到法庭
2016年9月,小林因家中房屋需要装修,小金通过小样找到小林,双方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由小金为小林的房屋安装石膏线,由小金按照十元一米的价格包工包料完成工作任务。2016年9月22日下午,小金因木梯断裂导致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后小金被送至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被告查艳林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入院诊断为:1、腰1-3左侧横突骨折;2、左前臂皮肤挫擦伤,出院医嘱为:1、加强营养,继续卧床休息1月;2、继续腰围外固定,3周后复查。2016年11月1日,星子升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以星升司[2016]临鉴字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金保元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45天、营养期为45天,原告金保元为此花费鉴定费6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上述事实属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查艳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小金金各项损失人民币6847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提供劳务受损害,雇佣者有过错应赔偿
小金安装石膏线是包工包料并按照十元一米计算报酬,石膏线安装工作一般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均由安装人自行决定,被告查艳林一般只关心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的规定: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本案中该木梯由被告小林提供,小金又因木梯断裂受伤,因此应认定小林对小金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小林应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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