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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游玩落水身亡 管理机构应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陈晓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游人公园溺水身亡,家属将公园告上法庭

老谢居住在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号5单元6楼602室,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老谢与2014年3月11日上午到花花公园散步,因未注意到景区内多处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在河边游玩时失足落水,同天下午13时35分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接到报警,在花花公园内发现老谢尸体浮于水面,经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溺亡。2014年3月5日,花花公园支付死者家属小黄等人慰问金10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查,上述案情属实,遂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某公园管理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小谢等丧葬费51920.5元,死亡赔偿金397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10000元,被扶养人谢某乙生活费51102.6元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602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公园应当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理限度一般指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花花公园作为供居民休闲的场所,其开放式的特点,应当认定其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因此其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到公园游玩的游客安全。而公园设置的“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位置不明显,其对老谢的身亡存在过失,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小谢等人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以上为公共管理机构未尽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问题的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致电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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