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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失误多付钱 不当得利需返还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陈晓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多取钱款不返还,被银行诉至法院

小谢于2002年2月16日上午10点钟左右持账号为3860250100100063725的存折和账号为860040100100251275的银联龙卡到石庄建行所属的草庙园街储蓄所,要求取款2.1万元。工作人员办理了取款手续后,将面额为100元的10张零散纸币,及面额分别为50元、100元的四把封好的纸币兑付给杨富斌。所交付之款项面额为50元的纸币两把,每把100张,计1万元;面额为100元的纸币两把,石林建行认为每把有100张,计2万元;杨富斌认为每把有50张,计1万元。同日下午,储蓄所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查看当日监控录像,判定是杨富斌多领了1万元现金。2002年3月8日,石庄建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小谢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查,上述案情属实,判决如下:被告小谢于本判决生效时,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石庄县支行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需要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法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小谢与石庄建行对争议的一万元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应认定为无合法根据。2002年2月16日,小谢在石庄建行所属的草庙园街储蓄所多取的一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并且使银行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故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石庄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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