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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能否认定担保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630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能否认定担保成立

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为对方所欠借款出具担保书,债务到期后均未偿还。顾某请求:A公司对陈某所欠顾某借款中的388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利息以388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B公司对陈某所欠顾某借款中的5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B公司、A公司及C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在多张借条、借据上加盖公章,应仅对借条上明确其保证人身份或表明担保意思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中,2013年6月26日4000万元的借条上B公司、C公司明确为担保人,2013年7月16日的200万元借条上A公司、B公司、C公司明确为担保人,2013年7月17日的550万元借条上A公司、B公司、C公司明确为担保人,2013年12月13日的480万元借条上A公司明确为担保人。因此,A公司应对2013年7月16日及17日、2013年12月13日的借款提供担保,B公司应对2013年6月26日、2013年7月16日及17日的借款提供担保。(2014)苏民初字第0002号案件中,C公司仅对借条上公章是否真实提出异议,但C公司在《担保承诺书》中确认,对陈某与顾某的所有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C公司的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故A公司应对本案陈某的所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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