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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过高须调整,夫妻债务共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164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利息过高须调整,夫妻债务共偿还

2012年4月29日,万某向刘某出具《借据》,载明:“万某于2009年10月-2011年4月期间陆续向刘某借到人民币现金37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追讨借款,万某均未偿还。请求:万某、景某共同归还刘某借款本金370万元;万某、景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利息;万某、景某共同赔偿刘某违约金150万元。

法院判决:利息过高须调整

法院确认借款金额为370万元,万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刘某与万某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2.5%,并且约定了违约金150万元。万某逾期归还借款,给刘某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双方约定的月息2.5%已超过法定利率标准,故调整为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从2011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除支持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外,刘某并未举证证实其还有未予弥补的损失,故对于其诉请的违约金150万元,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那么,本案中的债务是否应该由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首先,万某和景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借款,该借款未明确约定为万某的个人债务,景某也不能证明刘某知晓其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刘某主张景某应对万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债务人并不知道夫妻双方内部关于财产的分割约定,因此应该认定债务人并未确认为个人债务。

最后,本案中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中一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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