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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能否以登报方式通知

此文章帮助了581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能否以登报方式通知

A公司称:B银行与C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C公司向B银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合同签订后,B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C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逾期后,B银行对C公司进行了催收。后B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A公司。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本案中,B银行已将其与信达杭州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通知C公司,对其已发生法律效力,C公司对此没有争议。信达杭州办事处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双方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转让协议,并于2007年1月3日在《中国审计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由于信达杭州办事处属于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适用《十二条规定》及《补充通知》,可以认定债权人已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C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与A公司之间发生债权转让,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具体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以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后,如果债权受让人基于其与债权转让人的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而债务人通过参加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且知道债务履行的对象的,并没有导致其错误履行、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据此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实施有效的通知行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资产管理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5月30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讼争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于2008年10月15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应当认定已就债权转让内容向债务人C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C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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