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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应如何认定借贷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228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争议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应如何认定借贷成立

2013年1月,林某主张其在签订合同后,提供了1000万元借款给廖某,至借款期限届满,廖某仅支付10个月利息,故向法院提出要求廖某和邱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等诉请。林某诉请为:依法解除林某与廖某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廖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11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与廖某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林某实际出借金额问题。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借条是指借、贷双方根据口头借贷协议在履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因此借条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据。从2010年12月28日林某与廖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的合同内容看,廖某对其于2011年1月13日出具给林某的100万元《借据》和700万元《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林某与廖某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予以保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能否行使股权质押?

首先,双方争议的是2011年1月13日《借条》项下的70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具体借款金额以廖某出具的借条为准,表明双方同意以借条为据来认定借款数额,在此前提下,廖某于《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之后向林某出具有“借到700万元”字样的《借条》,即使该700万元可能是之前结欠的欠款,也应当视为其确认林某履行了《民间借贷合同》项下的700万元出借义务。

其次,廖某同意以其在龙岩某矿业有限公司18%的股权为《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法律手续,以及在700万元《借条》出具之后2012年1月3日廖某再次同意将上述股权出卖给林某的事实,进一步证明林某主张的700万元债务客观存在。

最后,因廖某未按《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林某主张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廖某18%的股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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