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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如何认定实际借贷数额

此文章帮助了234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如何认定实际借贷数额

李某请求:1.A公司、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736.12万元;2.A公司、B公司不能还清欠款及利息,以协议约定的抵押物,原白山市地税局办公楼及车库,隆府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偿还欠款及利息;3.保证人张鹏发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庭审时,李某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4776.12万元。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

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约定为2600万元,但李某实际支付给隆德公司2000万元,案外人李某1出具证明并出庭作证收到李某代为支付的利息397.8万元,扣除B公司于2012年4月6日预付的利息187.2万元,借款本金认定为2210.6万元(2000万元+397.8万元-187.2万元)。B公司主张截止到2012年4月7日,B公司不欠李某1的借款利息,也没有委托李某替B公司偿还李某1的借款利息,故李某所谓代为支付给李某1的利息397.8万元不应认定为借款本金。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数额

那么在李某和B公司对于借款本金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数额呢?

首先,不能仅凭借款合同本身载明的数额认定借款数额,还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证明标准对法律事实作出判断。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其次,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事先授权或事后同意其将397.8万元利息转给李某1,故该397.8万元不应认定为借款的实际履行数额。

据此,应认定李某与B公司签订2600万元借款合同之后,李某实际支付2000万元,B公司预付利息187.2万元,相当于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187.2万元应当从本金数额中扣减。

以上就是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如何认定实际借贷数额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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