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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此文章帮助了23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律教育网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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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权债务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概率非常高,我国法律法规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司法解释更是数不胜数。因此,面对专业繁杂的债务纠纷,只有长期、专业从事债权债务的律师才可以全面顾及到法律的详细规定,准确帮助委托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更大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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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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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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