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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效力,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48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效力

委托人商品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且,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变更合同自变更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4.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

以商品房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登记的,应出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 a 、在香港申办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b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c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5)抵押合同或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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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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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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