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权利设定效力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结果行为,是抵押权成立和对抗第三人的必要条件。未经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虽在特定情形下有优先受偿权,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故此优先受偿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抵押权。抵押权不因抵押合同的成立而产生,而是因抵押物的登记而成立,因此,抵押物的登记是抵押权产生的依据。
二.抵押期间是多少
我国司法解释对抵押权续存说和消灭说折衷采用。如《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此规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仍然存在,但当事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抵押权,未能在该期限行使抵押权的,该规定虽未明确抵押权将因此而消灭,却表明有关抵押权的行使将不为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