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怎么算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你案涉及到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到底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这点,未见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陈志群律师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正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可以认为你案涉及到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即你公司起诉保证人不存在保证期间上的法律障碍。
二.贷款能否让别让偿还
在债权的重复转让中,受人将其债权再为转让时,债务人也可以以其对于第一受让人的债权,对抗第二受让人而主张抵销。
我贷的款可否转让;让他人偿还
如果他人及银行都同意是可以的。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