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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范围是什么,留置物取得的前提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7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物的范围是什么

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该条规定还赋予债权人以留置权的标的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则上留置物必须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限制流通物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的,留置权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债权清偿,或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变价受偿。

二.留置物取得的前提是什么

留置权取得的前提,是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标的物的占有。但当事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以非法形式占有的,如侵权行为;有以合法形式占有的,如买卖合同、无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权。因此,留置权的标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占有,否则不能认定是合法的占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实际上就是留置权,这说明法律已将留置财产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但它仅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扩大适用范围。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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