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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转让行为无效的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67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 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翩。物权法颁布之后,对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拓宽到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动产还 是不动产,只要符合物权法第106条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条件,第三人即可取得所有权。这时的问题就在于怎样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现行的《婚姻 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在以后的民法典中应该按照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由擅自处分人赔 偿另一方损失。而为使该项赔偿能得以实际实现,法律还应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然后由擅自处分人从分割后属于自己所有 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赔偿金。

二.转让行为无效的处理

转让行为无效,双方返还财产

当 擅自处分人所做的转让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该行为无效。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使用善意取得制度要满足三个条件,只要其中有一个条 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适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就是,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姻第三者。这种情况下,赠与是无偿的,所以无法满足第 二个条件,另外,受让人也往往是出于恶意,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当然,当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登记或者没有交付时,就直接确认无效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并未受到损失。法律也就不必做出特殊的规定。需要考虑的 倒是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擅自处分人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若是善意且有合理对价,但因为缺少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登记或交付条件而使 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向擅自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该赔偿责任一般属于擅自处分人的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需履行赔偿义务。当然,如 果是夫妻双方串通共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赔偿责任即夫妻共同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全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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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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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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