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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61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这里的工资,应当包括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各种福利性、政策性的收入、补贴等。这些项目一般是随工资表发放。这类财产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时间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在这里,不论生产、经营的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生产、经营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而知识产权属誰所有则不重要。知识产权是在婚前形成还是婚后形成也不重要。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六种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主体的各种科技成果也不断地涌现。各种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也应运而生。所以,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赠与的财产,本人认为,则必须以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即已生效,但是财产却并没有实际交付,那么,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人所有。即夫妻关系解除时,他人的财产不可能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尤其是,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婚前生效的还是婚后生效的,也不论是夫妻一方所签,还是双方所签,只要夫妻离婚时所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赠与物没有实际交付,那么,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更是不能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5).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条的主旨是:对于没有约定的财产,应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对于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则视为没有约定,也要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这里,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能理解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两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

6).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以上例示性的明确规定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模糊兜底条款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至于“其它财产”属性如何、如何确认,则没有更明确的规定 。但通过对《婚姻法》的分析,“其它财产”应当具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财产的取得时间,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夫妻共同取得;第三,是除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和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 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外的财产。

二.哪些是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约定财产的广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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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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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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