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能当夫妻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对此该如何来识别其性质?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上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其指向是维持残疾者今后的最低生活所需。这样的收入是与夫或妻的个人身份密不可分的,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残疾者生活费的来源就是前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这是与时间延续相关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有两个条件:第一,所涉的财产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残疾者从受伤之日起支付未来的生活等费用;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上述期间。所以,根据公平的原则,上述财产的分割也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合理地分割财产。 3.《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能否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第二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和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专用生活品能约定吗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能不能进行约定呢?《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认识上的混乱。从财产与人身关系来看,这是一类与人身有特定关系 的财产,有与人身的特定性密不可分的特点。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