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能先行使追偿权吗
在债权人没有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通知保证人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时预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吗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或者称为检索抗辩权。但因为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丧失。对此,《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2项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