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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请求,中代位权的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47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请求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具有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代位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有关代位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只是在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该行为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保险人一般不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

(7)投保人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义务,即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应承担投保人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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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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