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权中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其自身的实体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2]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目前有许多种论述,大体类似。综合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到满足。
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第四,作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力。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并且,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