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实行撤销权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债权转让可否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与《国际保理惯例业务规则》规定分歧较大,亦应引起业界的足够重视。
《规则》规定于此情况下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一是第8条第2款,即如果在货物装运前获得不利的资信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单方面撤销已发生效力的单笔或综合信用额度下的债权转让合同,但该撤销必须及时通知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对于出口商收到撤销通知后的所有发货所产生之债权均有撤销效力。
二是进口保理商在征得出口保理商同意前提下可以不利资信以外的理由撤销已受让之合同债权,此一点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