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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善意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59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善意的

在认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我们从善意的字面上理解,是指行为人做事是出于好意,而不是恶意内心活动状况;从法律概念角度,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虽不显于外部,但有他衡量标准。因此,作为审判人员来说,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恶意来作出举证,则违背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也是不公平的。

二.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物权公示,所谓的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公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是以登记为要件的,不正确和错误登记是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换言之,如果原权利人向受让人请求返回原物,则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为由对原权利人的请求权进行有效抗辩。从而使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转让人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其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这样,我们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利益,同时也符合本次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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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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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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