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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质权的善意取得吗,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此文章帮助了790人  作者:广安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有质权的善意取得吗

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均没有规定质权的善意取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在几个民法典及物权法学者建议草案中,均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2]

二.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基本相同,具体包括:处分人为无处分权之占有人、第三人取得占有、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标的物为普通动产、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等。具体要件上的特殊性,容下文详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学者建议稿似乎均认为第三人仅需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即可取得,即使其因轻过失甚至重大过失而不知,也不影响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这从学者建议稿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在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学者建议稿均要求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3]而在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则或规定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时,不知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的,质权人仍取得质权; [4]或规定为: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时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质权的成立。 [5]那么,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否应当在第三人有重大过失时仍然构成呢?显然不是。对接受质押的第三人,没有理由提供比受让动产的第三人更强的保护,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即使其相信出质人有处分权,其信赖也不具有合理性。所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样,需要第三人主观上无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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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别人的事情误作为自己的事情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不能够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清偿债务。对于被管理人而言,可以要求管理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因管理非常复杂,遇到此事建议咨询一下专业人事,避免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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