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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指因无法律上之义务代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所产生的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特点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特点是,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对方则负有支付该费用的义务。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将别人的事情误作为自己的事情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不能够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清偿债务。对于被管理人而言,可以要求管理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因管理非常复杂,遇到此事建议咨询一下专业人事,避免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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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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