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的义务是什么意思
所谓约定的义务,是指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在外国立法中,多数只提到“未受委托”.而我国法律规定是“无约定的义务”.无约定的义务的含义广于未受委托.凡根据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管理义务的,都为有约定的义务,而不限于委托合同的义务,例如,根据合伙、运输、租赁等合同,当事人也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管理另一方当事人事务的,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人有无义务
管理人有无义务,应依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不以其主观的判断为标准,管理人原没有义务,而在管理时有义务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原有义务,而至管理时没有义务的, 自没有义务之时即可成立无因管理;本有义务,而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的,不为无因管理;本无义务,而误认为自己有义务的,则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应当指出,管理人有无义务是管理人对于受益人的事务而言的.在管理人与本人间有一定牵连关系时,管理人对于第三人虽可谓有义务,但对于本人无义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例如,房屋共有人相互并无代缴房地产税的义务,若一共有人缴纳了全部房地产税,其所支付的税款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即可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