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珠海债权债务律师  >  其他  >  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  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珠海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珠海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债权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珠海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资深债权债务专业律师,执业多年来,带领自己的团队,一直专注于解决债权债务的纠纷
文道全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债权债务案件,是债务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珠海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珠海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债务抵消,清偿顺序,清偿协议法律规定,债务免除协议,债权债务混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案例、诉讼时效等债权债务相关问题,资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在线解答债权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