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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129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主体至少为两个。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侵害行为造成了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即物质或非物质损失。

3、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这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关键性特征,这里加害行为一定要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了共同实施行为,也包括教唆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以及帮助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的连带性。即共同侵权主体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各侵权主体都应对共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侵权主体之间根据责任大小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共同侵权人也需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划分侵权责任,因此,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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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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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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