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在转按揭中规避风险
整个流程大致为:卖方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审核同意后,签订三方协议→签订住房转让合同→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批→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办理产权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卖方归还贷款。
这里还需了解的是,申请二手房转按揭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售房人出售房屋已拥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在解除原借款行抵押手续后可以上市流通;
(2)售房人还贷情况良好,且原借款银行同意售房人提前还清贷款;
(3)借款人为年满18年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4)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无论男女不超过65周岁;
(5)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所购房屋在规定的区域内,且房屋产权明晰;
(7)所购房产不在拆迁公告的范围内;
(8)借款人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购房价款20%自有资金,商用房不得低于40%的自有资金;
(9)借款人已与售房人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10)借款人同意将所购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还要注意贷款期限的问题,根据规定转按揭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不受原借款剩余期限的限制,但也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二、如何执行抵押财产
应首先执行抵押财产,如有不足,才能执行其它财产。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1、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产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生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A银行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
2、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限制抵押物进行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产流通价值,取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法院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形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乙的其它财产主张权利。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履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利,而要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利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