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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本金债权的效力,企业间借贷利息债权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84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那企业之间借贷的责任要如何进行承担呢?

(一)企业间借贷本金债权的效力

由于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基本上采取的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态度,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一般仅支持本金债权。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企业间借贷利息债权的效力

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贷合同一般仅是保护本金部分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保护。笔者认为,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对于利息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1、利息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两种。约定利息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利息数额或利息计算方式所确认的利息。法定利息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利息。约定利息由于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不属于主债务所当然发生的从债务,法定利息由于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该利息负担是主债务所必然派生,系主债务的从债务,其中的迟延利息,按其性质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相同。

2、利息可分为狭义的利息与逾期利息(迟延利息) ,两者的差别在于:首先,性质不同。狭义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本金的孳生物,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支付利息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即为利息之债,其与本金之债同属于金钱之债。作为狭义的利息的计算标准的利率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利率。而逾期利息是指,在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迟延时,应当向债权人给付的利息。具体来说,就是指除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以外,还应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即应支付未还款之前的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利率。不过,此时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因金钱之债被侵害转换而成的损害赔偿之债,所以逾期利息属于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的独特表现形式而已,其性质与功能应界定为赔偿责任。

因此,从利息的性质来讲,无论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护本金债权的同时,也应保护利息债权,只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果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有效,其利息部分可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 如果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其利息部分在低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在高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除逾期部分可以按约定利率支持外,借款期间的利率应以法定利率为准;不仅要判给本金,还要判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约定的利息也不进行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这种利率确认既有别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有别于自然人贷款的民间借贷,既体现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能遏制企业以套用的银行资金或以非法集资形式取得的资金再进行放贷的行为及高息借贷谋取暴利的行为,以体现国家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必要监管,既维护当事人的缔约自由,也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或者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必须注意合同必备的条款,最需注意的就是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是企业尤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为了能够顺利取得借款而约定不符合实际的违约责任,要根据企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这样才不至于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承担过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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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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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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