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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的特点是什么,同业拆借有哪些主要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1270人  作者:中山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同业拆借的特点是什么?

同业拆借是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同业拆借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

2.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4.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同业拆借有哪些主要方式?

同业拆借一般都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由拆入银行与拆出银行之间用电话或电传以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1)要求拆入的银行直接与另一家商业银行接触并进行交易;

(2)通过经纪人从中媒介,促成借贷双方面议成交;

(3)通过代理银行沟通成交,即拆出行和拆入行都用电话通知代理行,由代理行代办交易,其大致过程是由拆出银行通知中央银行将款项从其准备金账户转到拆入银行的账户,中央银行借方记拆出银行账户,代方记拆入银行账户,由此完成拆方过程。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金融机构外,各企业之间一律不准相互借款,不得拆借资金。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纠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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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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