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选择民间借贷公司?
1、看公司从业时间
融资者在考察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看对方的从业时间(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间),民间借贷是一个特殊行业,其风险周期集中在公司成立1~2年这个阶段,正规的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诚信的经营经得起考验,而往往很多小公司过多地追求利益,操作不规范导致大量客户借贷存续期间出现问题无法解决,甚至短期内倒闭无法兑现客户借款到期后的服务承诺,给融资者带来麻烦。因此如何选择一个正规的中介公司成为融资安全的必要前提。
2、比融资成本
目前借贷市场上各家公司推荐的利率差距较大,多数融资者拿到报纸广告后,往往“急”不择食,匆忙选择一家公司办理业务,致使付出过高融资成本的可能性增大。融资者最好能够货比三家,多咨询几家公司,选择利息较低的公司办理业务,为自己节省资金。
3、打听公司市场信誉
一个企业的信誉是自身不懈努力的结果,信誉好的企业在业务操作上更规范 ,更值得信赖。选择信誉良好的公司往往意味着融资更加便捷。个人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最好多对该公司的信誉、市场美誉度等多打听一下。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