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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资格要求,保证人的权利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证人的资格要求

保证人是保证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保证法律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行为主体必须适格。

我们必须区分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和保证合同关系主体这样两个概念。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主体有三个,即: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先已有合同存在,保证人只是为了担保主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才加入进来的。因此,保证人之所以加入到保证法律关系之中,其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他是应债务人的邀请而加入进来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一般存在委托关系,是主债务人委托保证人为自己充当保证人的。当然,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除了这种委托关系之外,还有可能是无因管理的关系。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应分析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委托关系还是无因管理关系,但都不是保证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发生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这样,保证人就分别与主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关系。从主债务人的角度说,他要找的保证人,只要其本人愿意就行,可以不考虑其资格问题;从债权人角度讲,他所需要的保证人应是有能力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所以应当要求保证人具备一定的资格。

二、保证人的权利有哪些?

保证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所以,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是防御性的,而非积极的给付请求权。具体来说,保证人对债权人有以下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2、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2条第2项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保证人仍可以行使。我国担保法第20条作了相同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撤销权与抵销权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相类似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3、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但也是一种债务,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证债务已消灭的抗辩、保证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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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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