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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有哪些限制,抵押物能随便转让吗?

此文章帮助了55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抵押物转让有哪些限制

目前对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同意”说,即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非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此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 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第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已为债权金融机构的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企业财产,出售方在出售时必须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

第二种观点是“通知并告知”说,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而非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转让行为即有效,而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的规定,明显是矛盾的,但《担保法》的效力明显高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且司法解释在前,《担保法》在后,故应以《担保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种观点是“效力追及”说,即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既不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权人对已转让的抵押物具有追及力,仍可行使抵押权。

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法律后果,不是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而是承认其有效,但同时赋予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物享有追及权,以达到对抵押权人的债权保护。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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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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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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