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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重担保,抵押和保证对同一债权的双重担保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101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双重担保

双重担保是指两种担保方式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一部的共同担保。在双重担保中,两种担保方式担保的对象是同一的,要么担保全部债权,要么担保债权的同一部分。双重担保与并列担保是不相同的。并列担保是指两种担保方式分别对债权的不同部分的担保,二者担保的对象彼此不同。

双重担保也不同于原担保和反担保。原担保,又称本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实现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障提供原担保的第三人的求偿权而提供的担保。原担保和反担保不能统称为双重担保,因为二者担保的对象并不相同。

二、抵押和保证对同一债权的双重担保

因为担保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双重担保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本文仅就常见的抵押和保证对同一债权的双重担保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担保法颁布以前,实务界已经承认了抵押和保证的双重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谓物的担保就是指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由此可见,担保法是承认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的。不过按照该条字面意义,还远不止承认双重担保。该条不区分物的担保和保证是否担保同一对象,都发生相同的效力。实际上是将并列担保也包括在内。但是必须提前指出,双重担保和并列担保的效力是不同的。这样规定是不科学的。

同一债权是否存在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应以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为准,而不以保证成立时为准。无论先设立抵押,还是先设立保证,只要在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和抵押同时存在,即构成双重担保。

抵押和保证的双重担保涉及到抵押人、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四方当事人。债务人能否履行合同,不仅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抵押人和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他们如何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当事人对上述问题协商一致,问题可迎刃而解。然而,在现实中,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没有作出约定或者不可能作出约定。这就需要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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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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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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