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如何办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二、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