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利息利率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的保证期限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1)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原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