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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要具备的条件,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此文章帮助了46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证人要具备的条件

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二、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以免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无法行使追偿权的情况。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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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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