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承担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A 变更的结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B 变更的结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2)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A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B 认为原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法定保证期间。
(3)对主合同标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约定。
4、其他:
A 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B 主合同非必要条款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权利义务的,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 法定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企业破产的保证责任承担
1、债权人破产:在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视为债权已到期。
A 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
B 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和期限抗辩权:提前履行债务和保证义务。
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凭或然债权以破产债权、临时品破产债权等进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只能二选一;
(2)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
A 前提条件: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B 行使方式:
①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各自应承担的保证份额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单独或共同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义务:
A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应当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
B 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中可能受偿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A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常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B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①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适用保证期间;不适用6个月期间。
②债务人破产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常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可以适用6个月延长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