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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什么,质权标的物应具备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62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动产质权是指什么

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地说,是指动产为其标的的质权。动产质权是质权的典型形式。

二、质权标的物应具备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出质人须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均可以成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谓可让与性,是指该财产能够移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须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确定特定的质物从而使债权缺乏特定的对象,同时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转占有。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交付押金或保证金,实际上是通过移转该笔金钱的占有而设定担保,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笔金钱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则负有返还押多或保证金的义务。因押金或保证金为动产且要移转占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证金而设定担保,符合质权的特征。

从我国实践来看,通常也是将押金交付作为质押的一种方式对待。 由于设定质权的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无多重性或多我占有的可能,因此一物不能设立多项质权。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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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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