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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此文章帮助了66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质权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的设定是无效的。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但不能简单宣告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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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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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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