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有哪些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的规定,出质人可以征收质权人约定仍然保留对质物的收益权。
(2)质物的处分权。动产出质以后,出质人虽然将质物的占有权移转给质权人,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因此他仍然有权处分其已经出质的财产,但仅限于“法律上的处分”,而非“事实上的处分”。但出质人行使对质物的处分权,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质权人仍然对该质物享有质权。
(3)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当出质人是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即为“物上保证人”,他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或因质权的实现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物上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72条)。
(4)保全质物的权利。《物权法》第215条第2款规定,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负有什么义务?
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