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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有哪些权利,出质人负有什么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106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1、出质人有哪些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的规定,出质人可以征收质权人约定仍然保留对质物的收益权。

(2)质物的处分权。动产出质以后,出质人虽然将质物的占有权移转给质权人,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因此他仍然有权处分其已经出质的财产,但仅限于“法律上的处分”,而非“事实上的处分”。但出质人行使对质物的处分权,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质权人仍然对该质物享有质权。

 (3)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当出质人是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即为“物上保证人”,他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或因质权的实现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物上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72条)。

(4)保全质物的权利。《物权法》第215条第2款规定,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负有什么义务?

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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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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