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质权是指什么?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标的具有哪些特点?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并不是说任何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等可以用金钱价格评估的权利。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此外,不作为债权以及某些债权的书面证明本身因无财产价值,故此也不得设定权利质权。
(2)必须是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依其性质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包括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专属于特定人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基于特殊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请求权、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劳务请求权等;具有个人收入性的财产权,例如抵押权、质权。
第二,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物权法》第229条、第209条)。
(3)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4)以该权利设定质权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以及权利质权的性质。
在我国法律上,此类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不动产上的物权。
第三,动产所有权。
第四,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