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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是指什么,权利质权标的具有哪些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110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权利质权是指什么?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标的具有哪些特点?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并不是说任何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等可以用金钱价格评估的权利。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此外,不作为债权以及某些债权的书面证明本身因无财产价值,故此也不得设定权利质权。

(2)必须是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依其性质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包括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专属于特定人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基于特殊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请求权、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劳务请求权等;具有个人收入性的财产权,例如抵押权、质权。

第二,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物权法》第229条、第209条)。

(3)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4)以该权利设定质权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以及权利质权的性质。

在我国法律上,此类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不动产上的物权。

第三,动产所有权。

第四,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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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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