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二)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还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企业债权人怎样行使代位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那么企业债权人怎样行使代位权呢?
首先,代位权的出现让企业的收款政策变得积极和主动, 对于长期欠款的客户,企业以前的收款政策往往是消极等待,效果很不理想。代位权的设立则给企业实施更为积极的收款政策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
其次,企业行使代位权必须分析和查清欠款客户逃废债权的行为,对应收帐款实施追踪分析和全程监控。分析的重点应放在客户的信用品质,净资产存量以及现金可调剂程度等基本内容上,尤其是对那些信用品质较差,短期内资产异常减少,现金流失严重的不良客户加强监控,一旦发现有害于本企业债权实现的行为,应主动出击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