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的;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撤销之诉是债权人诉债务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让人及债权人。
1. 对于债务人: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2. 对于受让人:
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让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