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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期限怎么规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7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证的期限怎么规定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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