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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转移约定不明指什么,有哪些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44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转移约定不明指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两条分别对第三人代替履行和债务的转移作了规定。看起来二者区别是明显的,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三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内容模糊,人民法院审查中也不好判断是代替履行还是债务转移。如:乙欠甲货款15000元。甲、乙、丙三方约定,由丙偿还乙所欠甲货款15000元。现丙未偿还,甲以丙系代替乙履行债务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辩称,三方已约定将乙的债务转移给丙,是债务转移,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说单从文字上分析,既可以理解为丙代替乙履行责任,又可以理解成乙将债务转移给丙,由丙负责偿还。如何判断表述模糊的约定,如何认定该约定真实意思,这应要分析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务转移之异同。

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条件:1、债务人与第三人有代替履行约定;2、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的转移的条件是: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合意;2、经债权人同意。

二、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转移约定不明有哪些区别

从二者构成要件看,二者条件是很相近的,有时甚至相同的。二者唯一不同的是法律后果不同;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强迫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非第三人自愿履行,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债务转移不同,一旦债务转移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转移债权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取而代之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转移债务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合约定,只能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正是因为法律后果不同,才造成上述案例情形出现,如何判断出现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原则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就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的自行处理规定,一是双方约定补充约定;二是不能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三是交易习惯确定。不管是什么方法,目的都是实现合同目的,促进交易,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交易成功。故从这个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约定是第三人代替履行,还是债务转移不明确,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以认定第三人代替履行为宜,这样才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合同目的,促进交易。理由:1、约定第三人代替履行,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法和途径,增加一个履行义务的人,无形增大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2、即使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最多将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来初始状态,债权人利益未受损害。也未增大债务人的履行义务;3、避免债务人逃债行为,如果将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债务的转移,很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而债务人逃避债务情况出现。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类似情况法律依据如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及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目的也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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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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