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婚前为了买房供结婚使用向朋友借的钱。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夫妻一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且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见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也不一定能对抗第三人,因为这种约定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拘束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这种约定并认可才能限制第三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追诉权。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五)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