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二、质押的种类有哪些?
(1)动产质押。
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流质禁止.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因为出质人如果以较大值的质物担保较小值的债权,当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因此自然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对出质人是不公平的。过去的当铺就是押当人到期不赎回质物,则质物为当铺所有,损害了押当人的利益。流质禁止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种当的形式。
(2)权利质押。
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的担保方式。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利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是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兜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