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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质押的种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70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二、质押的种类有哪些?

(1)动产质押。

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流质禁止.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因为出质人如果以较大值的质物担保较小值的债权,当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因此自然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对出质人是不公平的。过去的当铺就是押当人到期不赎回质物,则质物为当铺所有,损害了押当人的利益。流质禁止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种当的形式。

(2)权利质押。

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的担保方式。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利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是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兜底规定。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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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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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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